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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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20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黃信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具狀聲請經本院核發106年度
司促字第16413號支付命令在案,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
而視為起訴。嗣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4,460元,該裁定於106年9月21日合
法送達,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
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及答詢表各
1份在卷可查,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
認為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