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99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南小字第99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游承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零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捌仟參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0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與原告訂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
使用。詎被告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
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48,331元。(二)
1、繳款期限前已計未收利息695元。2、延滯期間利息:
本金48,331元自106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0元。又按上揭
契約第11條約定,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106年6月15日起,被告未依約履
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本金、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利息餘額查詢、交易記錄一覽表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5頁
至第14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
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
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
6條之19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查本件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1,0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1項乃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
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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