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75號原告 鄭世玲 上列原告鄭世玲與被告 鄭宗鑫 、 鄭清煬 、 鄭旭文 、 鄭旭鐘 、鄭娟娟、 鄭大成 、 鄭滿成 、 鄭阿賢 、 鄭南雄 、 鄭國雄 、 鄭輝騰 、洪鄭秀華、 鄭麗華 、 鄭浩仁 、 連幸惠 、 鄭美茂 、 鍾王寶彩 、 邱炫熿 、 邱炫根 、 邱炫榮 、 邱炫樹 、 邱照美 、 邱清釗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100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7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