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75號原告 鄭世玲 上列原告鄭世玲與被告 鄭宗鑫鄭清煬鄭旭文鄭旭鐘 、鄭娟娟、 鄭大成鄭滿成鄭阿賢鄭南雄鄭國雄鄭輝騰 、洪鄭秀華、 鄭麗華鄭浩仁連幸惠鄭美茂鍾王寶彩邱炫熿邱炫根邱炫榮邱炫樹邱照美邱清釗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100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7日
書記官呂聖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