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54號原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胡詩梅 律師被告 陳正芳
許淑華 陳英戀 張淑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 律師
朱淑娟 律師 侯勝昌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