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訴字第248號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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