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82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407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依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鄧思辰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所犯法條│第10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犯罪日期│93年2月間某日起至同年4月│93年4月16日│││16日止││├───┬───┼─────────────┼─────────────┤│偵│機關│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3│93││案├───┼─────────────┼─────────────┤│年│字│偵(毒偵)│偵(毒偵)││號├───┼─────────────┼─────────────┤│度│號│8090、9219、(1978)│8090、9219、(1978)│├───┼───┼─────────────┼─────────────┤││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最││年│93│93│││案├─┼─────────────┼─────────────┤│後││字│訴│訴│││號├─┼─────────────┼─────────────┤│事││號│1407│1407││├─┼─┼─────────────┼─────────────┤│實│判│年│93│93│││決├─┼─────────────┼─────────────┤│審│日│月│7│7│││期├─┼─────────────┼─────────────┤│││日│19│19│├───┼─┴─┼─────────────┼─────────────┤││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年│93│93││確│案├─┼─────────────┼─────────────┤│││字│訴│訴││定│號├─┼─────────────┼─────────────┤│││號│1407│1407││日├─┼─┼─────────────┼─────────────┤││確│年│93│93││期│定├─┼─────────────┼─────────────┤││日│月│9│9│││期├─┼─────────────┼─────────────┤│││日│9│9│├───┴─┴─┼─────────────┼─────────────┤│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