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10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萬壽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8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告訴人已於106年7月17日以聲請准予撤回告訴事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准予撤回告訴事狀1紙(見本院卷第20頁)附卷可稽,按諸上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