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20號原告吉安資源科技工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仁 演被告苗栗縣政府代表人 徐耀昌 上列原告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未繳納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2│起訴狀未正確表明當事人:│││誤將原告之「代表人」欄位名稱錯載為「法定代理人│││」,應予更正。未記載原告代表人 劉仁演 與法人之關│││係:例如「(董事)」。未記載被告代表人與機關之│││關係:「徐耀昌(縣長)」,應予補充。│├──┼───────────────────────┤│3│「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之缺漏:│││原告於當事人欄中填載劉仁演為原告之代表人(誤載│││為法定代理人,如上述),然並未於原起訴狀隨狀檢│││附足資證明劉仁演具有上述身分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