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他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他字第28號聲請人即原告 楊威宜 相對人即被告慶發實業社即 廖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於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號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所為111年度司他字第28號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開當事人間之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號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前經本院原審於111年9月6日判決,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以111年度司他字第2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在案,惟上揭原審之判決,因相對人即被告慶發實業社即廖建銘於111年9月26日提起上訴而尚未確定。則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訴訟既尚未確定,依首揭法條規定意旨,本院無從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原裁定確有違誤,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