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33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凱元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698號、111年度調偵字第314號),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趙俊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