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1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106號債權人甲00000000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丁○○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叁仟肆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