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5年4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5,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5年7月19日,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30,000,000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枋寮│大響│二│12│旱│1│89│41│全部││││││營│││││││││├──┼───┼────┼──┼──┼───┼─┼──┼──┼────┼───┼─────┤│002│屏東│枋寮│大響│二│13│旱│0│28│94│全部││││││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