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交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民國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號
原告戊○○○
丙○○丁○○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甲○○
原告等四人共同被告乙○○
勞謙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兆勳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七一六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劉連星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曉青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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