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秩易字第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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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5年度雄秩易字第53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高雄簡易庭於
民國95年8月22日以95年度雄秩字第600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
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
院高雄簡易庭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0,000元確定,惟被
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同法第20條第3項之規
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
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經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95年8月22日以95年
度雄秩字第600號裁定處罰鍰10,000元,並於同年10月11日
確定,有上開裁定及執行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而被處罰
人於同年11月30日經合法通知,未於執行通知單送達後10日
內完納罰鍰,亦有移送機關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書各1件在
卷可憑,本件聲請核符上揭規定,應予准許。又被處罰人未
繳納之罰鍰10,000元,依同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規定,
以900元折算1日,其應繳罰鍰總額經折算為11.11日,已
逾五日,爰依比例折算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蘇姿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