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進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進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進吉(1)因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100年上易字第11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2)因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102年聲字第27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100年7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於100年6月14日以100年上易字第117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102年8月27日以102年聲字第27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2年9月17日確定,並於100年7月1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1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6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12月18日等情,有被告提示簡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吳炳桂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王華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