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4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文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文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4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1年確定。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5月24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4年5月12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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