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56號原告丙○○
28號訴訟代理人 李怡欣 律師
王元勳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丁○○○
樓被告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