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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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31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131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而第二審法院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第384條前段各定有明文。
三、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94年3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因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逾越上訴期間),經本院於同年5月25日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有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311號刑事判決可稽。則被告所犯本件詐欺取財罪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詎被告卻於94年7月15日具狀聲明上訴,依首揭說明,即為法所不許,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林銓正法官洪光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