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亡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亡字第8號聲請人 羅雙財 相對人即失蹤人 羅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相對人羅國華(男,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苗栗縣○○鎮○○里0鄰○○○村00號)於民國99年2月1日晚上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即相對人羅國華於民國92年
2月1日颱風天外出後失蹤,迄今毫無音訊,目前生死不明,至今已逾7年餘,前經本院以99年度家催字第3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相對人即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相對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有戶籍謄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9年度家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事件、91年度婚字第259號請求離婚事件及93年度監字第8號選定監護人事件等卷宗核閱屬實,另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電子稅務閘門資料查詢、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等相關資料,均查無任何關於相對人羅國華之訊息。聲請人於100年5月10日本院審理時,當庭陳述略以:相對人於92年2月1日當天送其配偶前往為恭醫院接受毒品戒癮治療,返家後就睡覺,睡醒後又外出,當天剛好是颱風天下大雨,相對人沒說要去哪裡,之後便沒有相對人之消息,其子女長期由聲請人扶養等語為憑。復經證人即聲請人鄰居 柯金松 到庭證述上情屬實,可資參酌,足認聲請意旨為真實。今申報期限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參酌民法第120條第2項、第121條第2項前段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1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核相對人羅國華於92年2月1日失蹤之始日不算入,應計算至99年2月1日止,其失蹤期間即屆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規定,應推定其於是日晚上12時為死亡之時,爰予依法宣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