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9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9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9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佑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簡佑安於民國107年2月15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區○○○路往文中路2段方向行駛,並於當日下午3時15分許,途○○○區○○○路與合江路交岔路口前欲左轉往合江路時,理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防範措施,且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未讓直行車先行且未達路口中心處占用對向來車道即貿然左轉,而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適有告訴人 侯雅君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自對向車道直行駛至,見狀煞停不及而與簡佑安之上揭自用小客車左前車頭發生碰撞,致人、車倒地,並受有臉部(下巴)挫擦傷、雙側性膝部及軌部挫擦傷、左側足部第一蹠骨脫臼、右手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簡佑安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侯雅君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