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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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回復工作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原告 張文宗 被告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工作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0月30日送達,而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107年11月8日、11月27日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有本院107年度救字第256、268號裁定可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勞工法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