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9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9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9984號聲請人 吳淑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沛蓉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CH0000000、CH521333、CH0000000本票三紙之提示日為何?(由於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收文日期)陳報狀所載不明,故有再為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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