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聲請人甲○○即 許素梅 即債務人代理人 吳伯昆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聲請保全處分之理由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裁定前之保全處分,聲請意旨僅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辦理,並未提出聲請保全處分之理由,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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