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53號上訴人 莊明嚴
林碧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淑滿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821,000元(即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03建號房屋之拍賣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依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