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聲明疑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5號聲明人 馮凱倫 (原名 翟凱倫 )上列聲明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非常上訴判決(107年度台非字第253號),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疑義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之聲明疑義,以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主文」發生疑義,始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請求解釋。而科刑裁判確定後,檢察官應依裁判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僅對於如何由檢察官另案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發生疑義,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
二、本件聲明人馮凱倫(原名翟凱倫)因詐欺案件,檢察總長對於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非常上訴,經本院107年度台非字第253號判決,其主文為:「原判決附表五關於馮凱倫部分所示罪刑部分(沒收部分除外)撤銷。馮凱倫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本院判決書影本在卷可稽。本院所為上開判決主文,其文義甚為明瞭,並無任何執行上之疑義可言,自無對之聲明疑義之餘地。
三、聲明人聲明疑義意旨略以:原判決既然將原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撤銷改判為得易科罰金,卻未就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應執行刑重新裁定,檢察官恐有依原違法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繼續執行之虞,為此聲明疑義,並求為補充判決云云。經核係針對原判決之詐欺罪與其他數罪併罰之案件,如何由檢察官另案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問題所發生之疑義,而非本院上開判決之主文有任何疑義,揆諸前揭說明,顯非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之聲明疑義程序所得處理之範疇。其聲明疑義自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洪昌宏
法官吳信銘法官許錦印法官王國棟法官李釱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