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9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 張鎧顯 、 張瑀軒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張鎧顯、張瑀軒為未成年人,故請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潘素鳳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與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