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更(一)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47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煥璋 選任辯護人 盧春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林海祥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任正人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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