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選任辯護人陳萬發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裁定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吳為平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