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3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35號原告 彭雲耀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柯武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102年度交字第35號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102年度交字第35號交通裁決事件,因認所適用之行政罰法第26條第4項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上開規定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在該解釋公布前,自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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