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083號債權人 黃泓升 即泰乙材料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銓鴻冷凍空調設備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因債務人銓鴻冷凍空調設備有限公司業已命令解散,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陳上述該公司解散後之合法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程式顯不合法,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