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8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錫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秋萍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代位被告陳秋萍請求分割遺產,應以陳秋萍能分得之遺產價值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然原告並未指明代位債務人陳秋萍分割之被繼承人為何人,並指明債務人之應繼分為何,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代位債務人陳秋萍分割遺產之被繼承人之姓名、遺產之清冊等資料,並計算債務人陳秋萍因分割系爭遺產所得之利益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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