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70號原告 施陳梅 被告 施澤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陳炫谷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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