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家聲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235號抗告人 黃良雄 上列抗告人聲請廻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之;如並不能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
二、抗告人前聲請本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522號之承審法官迴避,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裁定駁回其迴避之聲請,然本院未以合議裁定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雖猶執陳詞,惟本院110年12月14日裁定既有上開瑕疵,無可維持,爰由本院自行撤銷原裁定,以符法制。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家事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