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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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83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林淵
徐楊秀娥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 陳嘉容陳純宜陳重佑 間請求給付價金,上訴人對民國110年4月13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8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鄭雅雲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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