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88號上訴人即被告 藍榮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嘉琪 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4月20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8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被上訴人即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日之民國110年1月28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4.432元換算,為新臺幣(下同)691萬3,920元(計算式:1,560,000×4.432=6,913,92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4,262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