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0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0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06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莉雯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92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莉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裁定」,補充為「以105年度聲字第4128號裁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該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聲請所指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則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茲審酌前案(即前所犯,構成本件累犯之犯行部分)暨本案犯行情節,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108年2月22日公布)意旨,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如聲請所指之多次施用毒品行為(見同上紀錄表),仍欠缺反省,復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是其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並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9238號被告邱莉雯女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莉雯前於民國10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5615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自103年11月14日起至10
5年5月13日止,嗣經撤銷前開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該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6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64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以105年度簡字第8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各案復經同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6年5月5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8月5日下午某時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某友人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於107年8月8日17時55分許經警通知前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莉雯坦承不諱,並有尿液採驗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Z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該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檢察官林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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