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34號原告 王吉蓮
王烺爚 被告 陳少璿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楊孟穎法官陳莉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