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周君強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月2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書記官李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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