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簡字第15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福生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所為之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15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1年10月5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101年10月18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