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8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868號原告 何滿蕙 被告 廖振家 (原名 廖逸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50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
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就原告所稱被告廖振家所涉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卷(112年度金訴字第502號),依前開規定,原告就上開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亦非屬合法,故亦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自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吳軍良法官郭于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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