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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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22號聲請人 黃根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2年度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6月16日經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本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2年6月16日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玉羣本票附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民國)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1 江江地 103年11月20日104年5月20日35萬元TH00000002江江地103年11月20日104年11月20日35萬元TH0000000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蕭尹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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