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陳緞
高明德 高玉娟 高國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被告 吳漢楨
佳欣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8年度交訴字第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姜麗君
法官梁家贏法官陳幽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翊橋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