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複 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內鄉戶政事務所)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