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簡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劉炯意 律師
被   告 丙○○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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