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30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簡字第30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簡字第30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99年度偵字第7559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審易字第1366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至第13行「當場扣得傳真機及錄音機各1台、計算機3台、港號彩注總支速查表1本、倍數表4張及簽注單28張」補充更正為「當場扣得被告所有且供其犯賭博等罪之傳真機及錄音機各
3台、錄音帶3捲、計算機3台、港號彩注總支數速查表1本、倍數表4張及賭具簽注單28張」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圖利供給賭博場所之罪,本不以其場所為公眾得出入者為要件,其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之場地始足為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例如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之方式簽注號碼而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而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並不影響其為犯罪之非難性,此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14號判決可資參照。又按刑法第268條所稱「聚眾賭博」,乃指召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參與賭博之意,且該等不特定之多數人,毋須同時聚集於一處從事賭博之行為,只須其性質係集合多數人而為賭博,而主事者之目的原在聚眾賭博以營利,即成立本罪。再按私人住處原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惟長期供作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賭博財物,已失純住宅之性質,與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異。查被告甲○○提供其位於高雄縣○○鄉○○村○○路○○號之3租屋處作為賭博場所,供不特定人前來簽賭下注,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
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自民國99年1月間某日起至99年2月27日18時許為警查獲止,在其租屋處經營六合彩簽賭站,聚集不特定之人與之簽賭下注,並藉此抽頭牟利,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依社會通念,屬具有預定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特質之集合犯,應包括性地論以一個賭博罪、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一罪。又被告所犯上開3罪,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達成其同一犯罪目的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
3項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簽單,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207號判決參照),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宣告沒收。另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物,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不諱,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為沒收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
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張義龍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1│簽注單│28張│├──┼───────────────────┼───┤│2│傳真機│3台│├──┼───────────────────┼───┤│3│錄音機│3台│├──┼───────────────────┼───┤│4│錄音帶│3捲│├──┼───────────────────┼───┤│5│計算機│3台│├──┼───────────────────┼───┤│6│港號彩注總支數速查表│1本│├──┼───────────────────┼───┤│7│倍數表│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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