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九九號
具保人 曾寶月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曾寶月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曾寶月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回,茲因該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均未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徐世禎
法官郭惠玲法官黎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賈繼藩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