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3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3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婚字第三六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子女 陳騰瑞陳騰逸 ,其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任之。
被告應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五日止,於每月五日給付原告關於陳騰瑞及陳騰逸之扶養費用新台幣貳萬肆仟元;並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五日起至,按月給付陳騰瑞、陳騰逸之扶養費用新台幣參萬元予原告,至陳騰瑞、陳騰逸各成年之日止。
前項給付,被告如有一期未為給付,其後之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鄭堤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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