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婚字第二九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打原告,原告晚一點回家遭被告誣指有外遇,原告無法與被告相處,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之規定,訴請離婚。
二、查原告前於已就此項法律關係,對於被告提起離婚之訴,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二八三號駁回其訴,有該判決影本在卷可憑,經原告上訴現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並以該院以八十九年度家上字第三六二號審理中之情,業經本院查明屬實。
三、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定有明文。茲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復提起本件之訴,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原告起訴應認為不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妙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書記官張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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