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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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354號原告 余鎧倪 被告 林保志
林保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44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至於原告請求同案被告 林祺源 應連帶給付上開金額部分,因同案被告林祺源業經本院以10
5年度易字第44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原告就該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張瑋珍法官郭育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沈怡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