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岳冠銘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合計驗後淨重壹點零壹公克,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岳冠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合計毛重1.74公克),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3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108年6月21日0時40分許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為上開觀察勒戒執行程序效力所及,並經同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373號為行政簽結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簽呈等在卷可佐。而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4包送驗結果俱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8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00
0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第67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建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